泰和泰研析 | 大数据时代,如何保护你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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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如何保护你的“脸”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人脸识别技术也进行了广泛应用,但与此同时也会伴随许多法律风险。今年正式生效的《民法典》明确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总原则,202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已经于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作者就结合最新的法规告诉你应该如何保护你的“脸”。
一
什么是人脸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人脸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且属于个人信息定义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敏感信息。
二
以下情形属于侵害自然人
人格权益的行为
《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1.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2.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3.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4.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5.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7.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8.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三
自然人对人脸信息
拥有哪些权利
人脸信息属于个人信息,自然人对于本人的个人信息拥有以下权利:
(一)信息决定权利
决定权是指自然人有权决定其个人信息是否被收集、处理与利用以及以何种方式、目的、范围收集、处理与利用的权利。决定权集中反映了个人信息权的人格权属性——绝对性与支配性,在各项权利内容中居于核心地位。
(二)信息保密权利
保密权,指自然人对于个人的信息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保密的权利。
(三)信息查询复制权利
查询权是指自然人有权查询其个人信息及其有关的处理的情况,并要求答复和复制的权利。信息查询复制权是重要的当事人权利,除非因公益或保密之需要,任何机关不得任意剥夺。
(四)信息更正权利
信息更正权是指本人得以请求信息处理主体对不正确、不全面、不时新的个人信息进行更正与补充的权利。
(五)信息删除权利
信息删除权,是指在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时,本人得以请求信息处理主体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四
什么情况下信息处理者
对人脸信息使用
不会被追责
《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2.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3.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4.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
在这些情况下即使自然人同意
也会被认定为侵权
《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以已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信息处理者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才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但是处理人脸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2.信息处理者以与其他授权捆绑等方式要求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
3.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大数据时代,个人的信息不可避免面临着被采集、使用的情形,科技的进步也促进了立法前进的步伐。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经进入第二稿审阅,相信不久的将来《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将正式出台。届时,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将获得更全面更广泛的保护,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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